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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風箴言 | 知過不諱,有過就改

清風箴言 | 知過不諱,有過就改

2024年09月21日    甘肅



 官之辦事不能無過,然決不可諱過。如有誤即為更正,自不致別生枝節(jié)。倘飾過文非,使小民含冤,終身莫白,自問此心,其何以安乎?

——清·高廷瑤《宦游紀略》




官員辦事,出現(xiàn)錯誤、失誤是不可避免的。那么該怎么辦呢?

  正確的做法有兩種。一種是積極改正錯誤。《左傳》說:“人非圣賢,孰能無過?過而能改,善莫大焉。”就是說,能夠改正錯誤,就是一種善行。如果錯誤是一種惡,那么,改正錯誤就是善。一種作為惡的錯誤,必須以積極改正來抵消、校正。而改正錯誤的前提是要認識錯誤、承認錯誤。

  一種是不貳過。所謂不貳過,就是不但改正錯誤,還要吸取教訓,不再犯同樣的錯誤,所謂不在同一個地方摔倒兩次。孔子最著名的學生顏回“不遷怒,不貳過”,不重復錯誤。

  但古代官場上,官員改正錯誤,不重新犯錯的情況,往往是少見的。更常見的要么是有錯不改,要么是重復犯錯。當然,還有就是文過飾非,隱瞞和粉飾錯誤、不承認錯誤。這種情況一般叫做“諱過”,就是說,像諱盜、諱災這樣嚴重的官場病一樣,一些官員還擅長諱過。事實上,諱過的后果和危害可能比諱盜、諱災更為嚴重。

  不承認錯誤,不改正錯誤,千方百計粉飾掩蓋錯誤,極其常見。清朝道光咸豐時期的官員張集馨在《道咸宦海見聞錄》中寫到一些諱過不改的官員和事例。

  張集馨曾在四川任按察使,主管一個省的司法檢察工作。四川仁壽縣縣令劉鈞貽,輕信辦案人員的話,稀里糊涂把15名無辜百姓當成大盜抓起來送按察使審理。張集馨發(fā)現(xiàn)這些人都是冤枉的,把劉鈞貽叫到省里讓他親自審理。劉鈞貽自然清楚這是自己親手制造的驚天假案。但這個縣令不是想著如何改正錯誤,防止發(fā)生類似的冤假錯案,而是惱羞成怒,回去把這15名無辜百姓在監(jiān)所折磨而死。

  這位縣官,不但知錯不改,還錯上加錯,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,是真正不可救藥的官員。

  古代官員敢于改正錯誤的典型,當屬春秋時期的李離。《史記·循吏列傳》記載,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。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,發(fā)覺后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。文公說:“官職貴賤不一,刑罰也輕重有別。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,不是你的罪責。”李離說:“臣擔當?shù)墓俾毷情L官,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;我領(lǐng)取的官俸很多,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。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,卻要把罪責推諉于下級,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。”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。文公說:“你認定自己有罪,那么我也有罪嗎?”李離說:“法官斷案有法規(guī),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,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。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,決斷疑難案件,才讓我做法官。現(xiàn)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,應該判處死罪。”他沒有接受晉文公的赦令,伏劍自刎而死。

  李離判錯了案,錯殺了人。人死不能復生,無論怎樣,已經(jīng)不可能通過改正錯誤恢復原狀。于是他選擇用自己的死亡來為此負責。

  李離改正錯誤的做法,是歷史上的一個相當極端的做法,以后基本上就沒有官員通過自殺的方式主動為自己的罪錯負責。李離決不文過飾非,勇于以最嚴厲的方式承擔錯誤的精神,是非常難得的。

(梁發(fā)芾)

 名稱刺柄南星

分布:天水、定西、隴南、甘南

 簡介刺柄南星,多年生草本。花期5-6月。塊莖入藥,內(nèi)服具有祛痰、止咳、鎮(zhèn)痛的功效,外敷治療疥瘡、癰疽。

(植物資料由西北師范大學白增福、陳學林提供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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